典型案例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
乘车不守规则,出事自己负责——林某某诉厦门公交集团集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集美公交公司的954路公交车到达公交车站后,林某某发现前门上车人较多,遂小跑至后车门欲上车。因该站无人下车,驾驶员正操作关闭后门,此时林某某刚好右脚踏上后车门,未能完全进入该公交车。驾驶员发现后随即打开后车门,林某某随即摔落到地上。林某某站起来并立即改由前门上车。驾驶员搀扶林某某,查看其情况,并等待其落座。林某某后因右肩袖损伤住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请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4,366.9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违反了地方政府规章《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被告驾驶员正常操作并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倡导社会公众崇尚法治,严格遵纪守法,树立规则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该案注重厘清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件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该案,倡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出行秩序。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加强个案审理提升类案处理质效,引导社会公众崇尚法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魏某某经营的茶叶曾获得海峡两岸茶王称号,其长期通过厦门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快递茶叶。2021年7月,魏某某从厦门快递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广东东莞客户处。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对魏某某已进行外包装的快件开箱检视内件,但接受了魏某某为快件保价22万元,并收取保价费及运费。厦门某快递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装的基础上,用两个纸箱板拼合重新包装了快件。快件于隔日寄到东莞客户处时,因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客户拒收。该快件遂被退回至厦门由厦门某快递公司存放保管。案涉普洱茶运输之前价值22万元,运输期间存在折损,折损价值16万元。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2万元及利息2117.50元、运费、保价费,并要求东莞某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快递公司未尽收寄快件时的法定验视义务,亦未合理包装,存在明显过错,且其同意寄件人的保价金额并收取保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厦门某快递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22万元,东莞某快递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亦无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其承运期间,故驳回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快递服务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便利性惠及全社会。目前快递公司多采用由客户自行通过小程序下单的方式形成订单,这种格式化的电子合同条款容易被当事人忽视,因此,用以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条文对界定快递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规范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援引法律规范疏漏导致判决不当的情形。本案的审理很好地诠释了准确、全面援引相关法律规范界定快递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法院公正裁判此类案件的重要性。本案二审裁判严格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规定,认定检视义务、合理包装属快递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并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快递企业应赔付的金额作出认定。该案的审理对于督促快递企业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马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马某甲,马某甲患有先天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马某某与徐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抚养马某甲。离婚后,马某甲一直随马某某、徐某某共同生活至2020年12月。徐某某于离婚后又与马某某生育女儿马某乙。后马某甲随马某某一起生活。马某某认为徐某某经济条件优越,马某甲由双方轮流抚养更为适宜。徐某某认为自己已抚养马某乙,马某甲应由其父亲马某某抚养。庭审中检察官王春孟作为本案的儿童观护员出庭参加庭审,从有利于马某甲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独立发表意见,告诫原被告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当庭发出家庭教育督促指导令。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环境的经常变化不利于马某甲的康复,且徐某某已实际抚养未满两周岁的马某乙,故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判决马某甲继续由马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双方各承担50%的治疗及康复费用,徐某某应每周探望并陪伴马某甲。厦门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颁发亲职督促令,及时制止侵害未权益事项,督促错误行为人改正错误,是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在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成长为什么样的人,跟父母是否履职尽责关系很大。身为案涉儿童父母,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没有理由把未成年病儿推而不管。孩子健康不如常,更需要父母关心;父母离婚,受伤的还有孩子,成年人不能把个人生活挫折转嫁到孩子身上,让未成年孩子来替父母担责。希望这对父母诚心接受海沧法院的批评教育之后,自觉履行亲职督促令的要求,真心尽力履行好父母的职责。愿每一个孩子的权益都得到应有尊重,儿童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依法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保障公司治理秩序——黄某某诉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黄某某和于某某系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中黄某某持股10%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某某持股90%。2021年2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但股东间无法就变更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议题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黄某某与该公司、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公司、于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前申请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登记,黄某某予以配合;黄某某同意于2021年7月30日前配合公司、于某某办理变更公司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手续。事后,黄某某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公司和于某某未能如约履行。黄某某诉求判令该公司、于某某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登记;如未予办理,则该公司、于某某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黄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经查,2021年初,黄某某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入职案外人厦门某公司,原公司的印章、证件由案外人沈某某保管。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可《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为防止公司出现无人负责、管理的窘境,从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及保障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出发,判决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登记,黄某某应予以配合;若届时仍无法确定人选,则将被告于某某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疑难问题。本案的审理结果至少有两大典型意义:第一,该判决明确,当股东之间就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内部自治方式解决时,应允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第二,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诉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容易导致出现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窘境。该案在裁判内容中确定了新旧法定代表人衔接方式。该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促进依法治理,以及处理同类案件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先破后立,“福建第一高楼”清算式重整迎新生——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规划为福建第一高楼的“厦门国际中心”项目多次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也长期烂尾。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源生公司、永榕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案件债权复杂、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压力大的难点,采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理“两线并行、处置优先”的工作方案。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一周内完成项目强制接管;三周完成测绘、评估;87天完成资产拍卖、移交及过户。稳债权、稳生产、稳:府院联动,建立维稳专班;会同建设、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和项目加固;建立不良信息监督、反馈、研判机制。两项目资产以29.12亿元拍出,创2020年“双十一”全国拍卖最高成交价和迄今为止全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最高成交额,引入央企重新开发建设。
一是程序合并,“一揽子”解决关联企业财产处置和债务纠纷。两项目开发商原实控人同一,两项目统一设计、整体规划、地理位置临近,为提高审理效率、优化资产处置效益,采取“程序合并、分别审理”的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针对两项目原规划设计为高端写字楼+高档酒店的特点,对两项目资产分别评估、拍卖。二是“清算式重整”,一站式快速稳妥推动项目复工复建。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重整思维,助力项目重生。系统谋划总体方案,挂图作战;持续深化府院联动,稳妥解决维稳问题;着力提升办理实效,推动项目及时复工复建。项目今后将建成集超甲级写字楼、酒店及公寓、高端旗舰商业等为一体的海西区域标志性项目,投运后每年将创造税收10亿元,解决就业岗位3500个。
司法的基本目标是公平正义;而破产审判工作的目标则远高于此,其还承担着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安定的司法职责。因此,破产审判工作的内容更为庞杂、耗时,对于司法能动性的要求和挑战更高,对于审判工作人员的全方面知识能力、耐力、协调力的要求也更高。在面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福建第一高楼”的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厦门国际中心”的破产案件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有勇有谋,敢于挑战,全面谋划和协调;在案情紧急和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在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重整思维,以快制胜,以稳致远,助力项目重生。一方面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另一方面又积极地稳债权、稳生产、稳,迅速实现项目的复工复建,助力厦门招商环境和经济发展大局。成功实现了处置项目资产、企业复工复建、解决烂尾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避免发生群体涉稳和恶性事件等多方面效果的良性叠加;实现了案件审判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效果的高度统一。
原告麦某某案涉的一栋六层楼房房屋被泉港某片区指挥部征收。原告与镇政府签订两份《补偿协议书》,对该房屋的大部分面积通过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但对剩余的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本案讼争标的的补偿安置)未作约定。2017年3月,拆迁指挥部以原告与案外人存在纠纷为由暂扣该拆迁面积12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一周,案涉房屋被拆除。麦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埔镇政府发函催告,要求向其交付被拆迁指挥部暂扣的120平方米拆迁面积,但各方均未书面回复。原告遂起诉要求泉港区政府向其交付暂扣120平方米面积的房产。泉港区政府主张其暂扣行为系为解决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并非行政行为。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行为系纠纷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形成合意,达成一致,而非第三方单方面采取强制手段暂扣争议标的,故指挥部暂扣案涉拆迁面积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被告在长达4年时间未对案涉120平方米拆迁面积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作出任何决定和处理,属于未及时履行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暂扣案涉120平方米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出处理。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徐银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球盟会QMH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征用补偿安置纠纷历来是各级法院行政审判案件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是党委政府最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切的行政纠纷类型。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在处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案件时,务必依法依规进行,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案涉的部分房屋面积权利与案外人有争议,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应及时就争议部分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而不应以调解双方争议或等待双方争议解决为由,暂扣其120㎡面积长达4年多时间不处理,影响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系典型的行政权不当介入民事纠纷。本案最重大的意义在于,明晰了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哪些事情应为,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